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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供稿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4-29    点击数: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国家选才、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改革方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遵循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统筹开展我省高中教育教学、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机制等改革,有序实施、稳步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我省省情,着力解决制约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实现制度创新,突出河北特色。

3.维护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择优录取,确保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4.坚持多元录取,科学选才。遵循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科学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不断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匹配度和认可度,科学选拔各类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从2018年秋季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1.考试科目。合格性考试包括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设定的所有科目,具体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14个科目。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个科目,学生根据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和自身的兴趣特长,从以上6个科目中选择3个参加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其中,应在历史和物理中选择1科,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中选择2科。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应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报考选择性考试科目。

2.考试内容。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

3.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参加统一普通高考的考生均应参加选考科目的选择性考试。

4.考试时间。合格性考试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5月和12月。

选择性考试每年组织1次,考试安排在6月份统一高考后进行。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参加1次选考科目的选择性考试。选择性考试成绩在计入考生总成绩时当年有效。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二)规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养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制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

1.评价内容。综合素质评价应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

2.评价程序。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客观记录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在学期末整理、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学校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学生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进行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写实记录信息,由学校上传至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形成学生分学期的综合素质记录电子档案。在学生毕业时,汇总形成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

3.材料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使用。高等学校应依据自身办学特色、人才培养需要,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在学校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及电子平台使用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改革。自2021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模式。

1.统一高考科目考试。

(1)科目与分值。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全国统一试卷,每门满分150分,共计450分,不分文理科,成绩当年有效。外语语种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法语。

(2)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考试于每年6月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进行。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部分组成。条件成熟时,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2.考生总成绩构成。

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等级赋分后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为确保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个选考科目间成绩的可比性,依据统计学原理,对以上4个科目按照等比例转换规则,实行等级赋分。

3.录取。

(1)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自2021年起,在河北省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符合高校相应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方可报考该专业(类);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要求的招生专业(类),考生在报考时无选考科目限制。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应提前向社会公布。

(2)录取批次和录取办法。逐步合并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录取批次,自2020年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本科、高职(专科)两个批次。增加本科批次考生填报志愿数量和征集志愿次数,最大限度满足考生志愿填报的需求。

自2021年起,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按物理科目组合和历史科目组合分列招生计划、分别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志愿由“专业(类)+学校”组成,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增加高等学校和学生双向选择的机会。

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制定,于2020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突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

1.春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高职院校按大类联合考试招生,招生计划实行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分列,考试试题由招生院校联合命制。

(1)考试。普通高中学生报考高职院校,文化素质成绩使用学业水平考试中语文、数学科目成绩;职业技能部分由专业基础知识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组成,其中专业基础知识由联合考试招生院校根据招生专业(类)需要,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科目中指定一门计入,职业适应性测试由联合考试招生院校统一组织。招生院校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指定科目,提前向社会公布。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职院校,文化素质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使用对口升学专业考试成绩,没有对口升学专业考试成绩的,须参加招生院校联合组织的技能测试。

(2)成绩构成。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总成绩满分为750分,其中文化素质部分满分300分,职业技能部分满分450分。

(3)录取。按照同专业类内平行志愿投档,逐步探索一档多投,增加院校和考生双向选择的机会。

春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具体实施办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公布。

2.贯通培养考试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继续完善从初中应届毕业生中招收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及对口升学等中高职衔接的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立交桥”,促进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3.继续保留考生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的通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省政府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高考综合改革的属地管理和属地责任,将地方政府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体系。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举措有序实施。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事业”要求,牢固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在资金投入、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高中教育经费投入,全面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深入实施高中普及攻坚计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学校,增加学位,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控制班额,确保2020年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大班额;大力加强高中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增加供给,实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加大教职工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统筹调整和使用现有师资,努力解决区域内高中学校教师潮汐性缺额问题;大力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建设,建立学生综合实践基地,为高中学校开展综合素质评价提供支持和帮助;不断改善考试招生工作基础条件,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进一步充实命题队伍和考试管理人员队伍,努力提高人员素质、水平,确保改革后考试命题工作安全、平稳进行。

(三)确保考试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观念,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能力,着力构建协调联动、安全高效的考试运行机制。要加快建立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加强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完善公示公开、举报和申诉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厉查处考试招生的诚信失范行为;全面实行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校长对录取结果负责,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招生秩序。要大力加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等相关工作机制,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筹协调统一高考、学业水平考试和春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大对考试招生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分层分类地组织好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考生应考、填报志愿等环节的培训指导,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考生充分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坚决避免因对政策的误读而造成的各种失误。教育、宣传、网信等部门要加大对深化高考综合改革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程序规则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原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